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速公路项目交工阶段安全性评价 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交工阶段安全评价(以下简称“交工安评”)工作,保障交通安全设施稳定运行,加强系统生命周期内交工阶段安全风险预测能力,切实提升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省厅组织编写了《山东省高速公路项目交工阶段安全性评价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要求做好交工安评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交工安评工作的重要意义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为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落实平安工地和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有关工作要求,加快推动高速公路交工安评工作全覆盖,进一步消除施工隐患,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山东示范区建设,实现“平安交通”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交工安评工作范围和内容

交工安评工作范围包括本省经依法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高速公路新建、改扩建项目。交工安评内容应包括公路符合性评价、公路适应性评价和环境条件适应性评价,涵盖对路线、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互通式立体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的评价。

三、交工安评工作组织和实施程序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交工安评工作应在建设项目已完成主体工程和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施工并经建设单位工程质量检测评定工程质量合格后开展。

(一)评价组织。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交工安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指导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交工安评相关工作。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机构具体做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交工安评的相关工作。

高速公路交工安评工作由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评价程序。

交工安评工作应包括安全评价实施、安全评价材料归档等,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公路工程(设计、咨询或检测)相应资质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第三方机构,按照指南(附件1)开展建设项目交工安评工作,并编制交工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应组织交通、公安、应急等相关专家对第三方机构提交的交工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第三方机构应与所评价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无法律认定的直接利益关系,能独立开展工作并编制安全性评价报告。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和监管监察信息系统”查询并积极选择信用等级高、服务质量好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合作。

2、在完成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工作后,建设单位向质量安全机构提交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交工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质量安全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安全评价的程序规范性、资料完整性审核并建立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交工安评监督档案。

3、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交工核验申请时需一并提交《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交工阶段安全评价材料归档通知》(附件2)。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夯实评价基础。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交工安评工作监管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实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主体责任,为打造“平安交通”创建良好环境。

(二)加强跟踪督导。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交工安评程序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督导工作,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取消评价结果并予以公布。一是评价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的;二是交工核验检测期间发现严重质量缺陷的(由于自然灾害导致质量问题的除外)。对于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从业单位,还应将相关不良行为纳入安全生产信用评价。

请各有关单位在评价过程加强经验总结,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函告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工程建设事务中心。

联系人:孙鹏,电话:0531-51762619;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舜耕路19号,邮政编码:250002。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525

 

 

附件1:山东省高速公路项目交工阶段安全性评价技术指南(试行).doc

附件2: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交工阶段安全评价材料归档通知.docx

 

编辑:安全监督处
 
信息来源:安全监督处